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5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錦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