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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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1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益華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198號、111年度偵字第18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益華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參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詹益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認被告涉犯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又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1月1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入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5月,刑期自112年3月10日起算等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堪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自112年3月10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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