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1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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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1816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林慶苗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謝韻華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7 年度 北簡 字第 41816 號裁定(98.01.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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