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1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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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1816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林慶苗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