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唯資訊有限公司
  、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724元,應繳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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