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7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75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原名: 謝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二
十九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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