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冠群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眾利德保險經紀人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34元,應繳
   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惠眾利德保險經紀人股
   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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