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凉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凉榮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凉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張凉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凉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7月8日凌│99年7月19日│││晨1時許│為警採尿前2││││、3日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臺中地檢99年││機關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34│度毒偵字第42│││99號│0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100年度中簡││││3358號│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99年12月21日│100年1月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100年度中簡││││3358號│字第1號││判決├───┼──────┼──────┤││判決確│100年1月19日│100年2月8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年度執字第41│││53號│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