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台德選任辯護人鍾錫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台德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3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100年6月25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100年8月9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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