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消債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慶盛 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欣儀間於民國一○○年二月八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請本院賜准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查債務人周欣儀與全體債權人於民國100年2月8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