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8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分別因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經減│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3月12日│96年6月16日下午3時│96年7月30日│││下午2、3時許│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上午10時許││││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610、3274、4174號│1610、3274、4174號│1610、3274、417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47號│96年度訴字第1147號│96年度訴字第1147號││├───┼─────────┼─────────┼─────────┤││判決│96年10月11日│96年10月11日│96年10月11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47號│96年度訴字第1147號│96年度訴字第1147號││├───┼─────────┼─────────┼─────────┤│判決│確定│96年11月5日│96年11月5日│96年11月5日│││日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6月16日下午3時│96年10月5日│96年7月11日│││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上午10時許││││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610、3274、4174號│5623號│4759、567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47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78│96年度審訴字第1225│││││號│、1255號││├───┼─────────┼─────────┼─────────┤││判決│96年10月11日│97年1月31日│97年1月25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47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78│96年度審訴字第1225│││││號│、1255號││├───┼─────────┼─────────┼─────────┤│判決│確定│96年11月5日│97年3月10日│97年3月3日│││日期││││└───┴───┴─────────┴─────────┴─────────┘┌───────┬─────────┬─────────┬─────────┐│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9月4日│96年9月6日│││││下午3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4759、5679號│86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225│97年度易字第146號│││││、1255號││││├───┼─────────┼─────────┼─────────┤││判決│97年1月25日│97年3月18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225│97年度易字第146號│││││、1255號││││├───┼─────────┼─────────┼─────────┤│判決│確定│97年3月3日│97年5月13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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