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2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隆興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隆興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之告訴人 吳文龍 住處,以徒手破壞告訴人所有、置於上開住處門口之燈籠2個、黑令旗1個,並持滅火器從鐵門信封口朝內部噴灑,致燈籠、黑令旗均損壞而不堪使用、且住處內部地毯、神像、神像衣服等物品均因沾黏滅火器白色泡沫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紙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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