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55號
原 告 聖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游兆權 即 億通 當舖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
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田宜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55號
原 告 聖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游兆權 即 億通 當舖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
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