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9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3年8月中旬至94.1.21│94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4902號│94年偵字第206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665號│94年上易字第520號││實│││││審├──────┼──────────┼──────────┤││判決日期│94.5.11│94.7.21│├─┼──────┼──────────┼──────────┤││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台上字第4237號│94年上易字第5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8.4│94.7.21│├─┴──────┼──────────┼──────────┤││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9237號│94年執字第90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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