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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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59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馬在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37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詹駿鴻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月蓉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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