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282號
上訴人根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複代理人 鄭曄祺 律師被上訴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7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