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995號上訴人戊○○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游香瑩 律師被上訴人宏駿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6月23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