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39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美華 等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1,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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