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37號原告 林玉惠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被告 許文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
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詹雪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