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25號聲請人 陳貴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股票│1│1000│├──┼────────────┼────────┼──┼──┼──┤│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股票│1│1000│├──┼────────────┼────────┼──┼──┼──┤│0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股票│1│1000│├──┼────────────┼────────┼──┼──┼──┤│000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股票│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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