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957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李慎儀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預納,逾期不預納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