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566號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庚○○
六號四樓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 律師
朱容辰 律師 王泓鑫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樓樓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2月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