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乙○○、甲○○之子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家事庭法官陳培仁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書記官溫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