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五號
原告振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梅振珉 被告効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玖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