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八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五九四號、九八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楊晴翔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