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甲○○(即優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優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優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技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經授中字第0九三三二一二九九八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復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七三號函准清算人甲○○就任備查在案。聲請人(即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在清算期內,債權人申報債權,計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下同)七十五萬九千三百五十七元,共計稅捐債權七十五萬九千三百五十七元。惟查清算期內經清算人檢查公司之資產僅值九萬三千四百七十八元,顯不足清償已申報之稅捐債權,經全體股東會決議同意宣告破產在案,為此清算人特依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宣告破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優技公司破產,經審核優技公司之清算期內債權人報名租稅債權明細表、清算期內債權人清冊,優技公司之債權人僅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一人。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參照)。本件債務人僅有稅捐債權,其債權人僅一人,揆諸前開說明,自無對優技公司為破產宣告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益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