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兼 王新豐王金泉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債權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3月23日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變更乙事,業經核准登記在案,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第三人即債務人王新豐即王金泉於民國(下同)83年8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400,
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8月23日起至113年8月2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即債務人王新豐即王金泉於86年11月21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500,000元,詎其等自97年6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454,49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而第三人即債務人王新豐即王金泉於97年7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51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8年2月23日雲院明非信決98年度司拍字第60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3月12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吳佳育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6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四湖鄉│飛湖││173│田│2556│10000分之6087│甲○○權利範圍6087/10000││0│││││││││││1││││││││││├─┼───┼────┼───┼───┼────────┼─┼──────┼───────┼───────────────┤│0│雲林縣│四湖鄉│飛湖││173│田│2556│10000分之3913│王新豐即王金泉(已歿)權利範││0│││││││││圍3913/10000││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