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542號原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捌仟叁佰貳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乙○○為設於雲林縣○○鎮○○路○○○號「乙○○婦產
科診所」之負責人兼主治醫師,係從事醫師業務之人,原告丁○○之母、丙○○之妻及甲○○○之女 莊世瓊 自民國94年
6月29日起,於被告所開設之上開診所接受產檢,並由被告擔任主治醫師,嗣於94年9月25日12時45分許,被告為莊世瓊進行剖腹生產,原應注意產婦於生產完後24小時內,因子宮收縮不良,容易有產後出血之情形,應留意產婦之子宮收縮情形,注意是否持續出血,並給予適當之醫療護理、有效之止血措施。且以莊世瓊自94年6月29日懷孕6月之後,即在該診所進行產前檢查,被告對莊世瓊患有嚴重之子癇前症,容易伴生有凝血功能不完全等現象,知之甚詳,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竟疏於注意甫剖腹生產完後之莊世瓊子宮收縮不完全,血壓在短時間內發生過數次高低變化,併心臟跳動次數持續超過每分鐘100次,且有嘔吐、想吐、四肢發冷、口渴、無尿、躁動不安等大量出血之症候,雖經輸血,依然未有改善等情形。竟僅於莊世瓊腹部置以束腹帶及2條治療巾止血,並予輸血,而對於該出血之起因及輸血之後仍未改善等狀況,並未為進一步之診斷,且其診所並無足夠設施、設備及人員足供應付子癇前症產婦產後之緊急醫療救護,卻未儘早將莊世瓊轉診。迨至9月26日凌晨2時15分許,被告因見莊世瓊焦躁狀態、無尿現象仍未改善,血壓持續不穩,始建議轉院至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學院雲林分院(以下稱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惟因延誤急救之時機,致莊世瓊於同日凌晨3時12分到達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時,已因失血過多、休克而意識不清,雖經急救,仍於94年9月26日凌晨4時25分不治死亡。
㈡原告因被告之不法侵害行為,受有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
,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2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就原告所受之下列損害負賠償責任:
①原告丁○○部分:
⑴扶養費用部分:原告丁○○為00年0月00日生,出生翌日其
母莊世瓊即死亡,於成年前原得受莊世瓊及原告丙○○共同扶養20年,依行政院主計處調查之雲林縣平均每人每月生活支出為新台幣(下同)14,226元為請求基準,並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後,得請求1,204,885元。⑵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丁○○因被告之過失致從出生開始即
無法感受母親之照護及疼愛,加諸莊世瓊係因生產原告丁○○致死,此情何堪,故原告丁○○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50萬元。
②原告丙○○部分:
⑴救護車費用部分:莊世瓊因由被告之過失轉診前往台大醫院
雲林分院送醫治療,及過世後屍體載運至北港媽祖醫院進行解剖所支出之救護車費用均由原告丙○○支出,共計7,000元。
⑵殯葬費用部分:原告丙○○為莊世瓊辦理後事,支出殯葬費用369,200元。
⑶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丙○○與莊世瓊感情甚篤,於莊世瓊
懷有身孕時本該歡欣鼓舞共同迎接新生命到來,卻因被告之過失致生人永隔,精神上所受痛苦實難以言諭,故原告丙○○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50萬元。
③原告甲○○○部分:
原告甲○○○為莊世瓊之母親,因被告之過失致莊世瓊死亡,白髮人送黑髮人,其痛苦難以筆墨形容,爰請求12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丁○○2,704,885元、原告丙○○1,876,200元、原告甲○○○1,20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被告業務過失之行為雖經本院96年
度訴字第861號判決被告無罪,然該判決仍認被告有誤判莊世瓊休克之原因,是該誤判應係導致被害人死亡之原因,被告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被告抗辯意旨:被告於莊世瓊懷孕時已告知其患有嚴重子癇前症,子癇前症病發會大量出血,依目前醫學治療方式,並無有效方法防止痙攣、肺水腫、腦內出血、腎臟衰竭、血小板低下、凝血不良、產後出血、胎兒發育不良等併發症,被告於施行剖腹產後,均在場留意莊世瓊子宮收縮情形,並使用以前經驗中認為對於預防出血最有效之方法,於術後在莊世瓊腹部置以束腹帶及2條治療巾以預防出血,莊世瓊總出血量,與被告總輸血量,應該可以平衡,莊世瓊之死亡與產後大量出血無關,應是因莊世瓊所患子癇前症對於身體器官破壞嚴重,產生自主神經失調,造成生理功能調節失常,因循環性休克而死亡,並非出血性休克。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乙○○為設於雲林縣○○鎮○○路○○○號「乙
○○婦產科診所」之負責人兼主治醫師,係從事醫師業務之人,原告丁○○之母、原告丙○○之妻及原告甲○○○之女莊世瓊自94年6月29日起,於被告所開設之上開診所接受產檢,並由被告擔任主治醫師,嗣於94年9月25日12時45分許,被告為莊世瓊進行剖腹生產後,莊世瓊曾發生血壓多次高低變化,心臟跳動次數持續超過每分鐘100次,且有嘔吐、想吐、四肢發冷、口渴、無尿、躁動不安等症候,雖經輸血,依然未有改善之現象。迨至翌日凌晨2時15分許,莊世瓊焦躁狀態、無尿現象仍未改善,血壓持續不穩,被告乃建議轉院至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然於同日凌晨3時12分到達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時,莊世瓊已因休克而意識不清,雖經急救,仍於94年9月26日凌晨4時25分不治死亡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孕婦健康手冊、轉診單、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抵院前死亡病患法醫參考資料、診斷證明書、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結果報告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另主張莊世瓊之死亡係因被告未予其適當之處置、延誤
轉診之時機及誤判莊世瓊休克之原因等過失所致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①莊世瓊至被告開設之婦產科診所為產前檢查時即有高血壓症
狀,後於94年7月25日至同年9月24日共產前檢查8次,均有高血壓、蛋白尿、視力模糊及胎兒生長遲滯現象,經被告診斷,莊世瓊罹患子癇前症,此症至懷孕後期症狀加劇,必須於生產後症狀始有改善可能,莊世瓊於94年9月19日懷孕37週至被告診所為產前檢查時,被告遂建議提早生產,莊世瓊於94年9月24日至若瑟醫院就診,醫師亦建議住院剖腹生產,莊世瓊隨後於當日再至被告診所就診,當時血壓高達197/135mmHg,莊世瓊乃於當日晚間10時住院待產,翌日下午1時30分剖腹產下胎兒,同日下午2時15分手術完成,出血約600cc,但有大量腹水,被告在莊世瓊剖腹傷口置以2條治療巾及束腹帶加壓,其後莊世瓊血壓曾有數次高低起伏甚大,心跳、脈博持續超過每分鐘100次,並出現躁動不安、尿量少及冒冷汗情形,期間被告指示給予點滴輸注、利尿劑、輸血等措施,因莊世瓊持續無尿及血壓不穩定而建議其家屬轉院治療,於94年9月26日凌晨3時12分抵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莊世瓊已呈昏迷狀態,經心肺復甦術急救30分鐘無效後死亡,其屍體經解剖後,發現產後子宮收縮不良,腹部有大量黃褐色腹水等情,業據證人 沈月英鍾美惠廖惠慈 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861號刑事案件審理時, 證述渠 等在莊世瓊生產住院時,護理莊世瓊過程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乙○○婦產科診所診斷書開立記錄單、護理記錄單、病歷1本、若瑟醫院產前檢查記錄、病歷影本1本、X光1片、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急診專用護理記錄、急診病歷、急診處分明細、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到院前死亡病患法醫參考資料、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結果報告、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95年6月2日虎警偵字第0951000406號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6月16日雲檢明正字94相547字第15533號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4)醫鑑字第1732號鑑驗書、行政院衛生署95年11月9日衛署醫字第0950216244號函及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0000000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97年12月3日衛署醫字第0970214710號函及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0000000號鑑定書等附於本院上開刑事卷可稽,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②揆諸被告診所製作之護理記錄記載,莊世瓊於94年9月25日
下午1時25分在半身麻醉下剖腹生產,於下午1時30分娩出一男嬰,下午2時15分手術完成,出血約600CC,血壓164/130mmHg,下午2時30分血壓160/130mmHg、心跳118次/分,下午2時37分血壓下降至90/60mmHg、心跳135次/分,開始躁動不安、冒冷汗、呼吸急促,下午2時55分血壓153/130mmHg、心跳122次/分,下午3時20分血壓143/113m
mHg、心跳118次/分,下午4時產婦小便量少只有20CC,下午4時45分至6時15分持續小便量少,下午7時血壓下降至102/84mmHg、心跳126次/分,晚間9時45分血壓又下降至108/49mmHg、心跳123次/分,並且躁動不安、感覺口渴、呼吸急促,(94年)9月26日凌晨1時血壓下降至88/60m
mHg、心跳138次/分,同日凌晨1時30分血壓回升至118/90mmHg、心跳128次/分,同日凌晨2時15分血壓仍不穩定為136/104mmHg、心跳132次/分,決定轉診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治療乙節,可見莊世瓊於94年9月25日下午2時15分剖婦產完成後,其生命徵象有血壓高低起伏不穩定,又有數次下降甚多,心跳、脈博持續超過100次/分,躁動不安、冒冷汗、尿量甚少、抱怨口渴、嘔吐、噁心之情形,而上開數種徵象係休克之徵兆,起因於休克剛開始發生時,由於身體代償作用,皮膚、軟組織及骨骼肌血管收縮,使組織內血液減少,因而引起上開徵象,此有上開刑事卷附之高雄醫學院 鄒復 主任所著特殊創傷急救投影片、 徐仲豪 醫師所著兒童休克之重症照護、中國大百科全書有關休克之介紹等可佐。
③由刑事卷附護理記錄所記載:被告於94年9月25日下午2時
37分莊世瓊產後,第一次出現血壓90/60mmHg、心跳135次/分等休克徵兆時,囑使用氧氣、備血4單位(即1,000CC)及給予注射500CC生理食鹽水並指示為血液常規檢查,待血液取得後,於同日下午3時20分輸血2單位,同日下午3時30分注射乳酸林格氏注射液500CC;於同日晚間7時血壓下降至102/84mmHg、心跳126次/分發生第二次休克徵兆,被告囑加速靜脈注射,同日晚間7時15分行腹部超音波掃描,晚間7時35分被告囑給力佳爽注射液3單位(皮質類固醇激素,治療過敏反應,排除腎臟負擔),晚間8時15分再輸血2單位,同日晚間8時30分輸注來適泄注射液(利尿劑)
1單位,晚間8時50分給乳酸林格氏注射液500CC;同日晚間9時45分血壓下降至108/49mmHg、心跳123次/分,發生第三次休克徵兆,晚間10時5分囑備血2單位,晚間10時25分注射來適泄注射液2單位,晚間10時45分注射抑暈寧注射液(治療噁心、嘔吐)2單位;同日晚間11時莊世瓊血壓又降為106/89mmHg、心跳136次/分,發生第四次休克徵兆,但於5分鐘後又回復正常,被告仍於同日晚間11時30分及翌(26)日給予來適泄注射液;94年9月26日凌晨1時莊世瓊血壓再度降至88/60mmHg、心跳138次/分,發生第五次休克徵兆時,被告立刻給予輸血1單位等情,可知莊世瓊發生休克徵兆時,被告均給予輸血及輸注液體,以補充莊世瓊流失的血液,矯正血壓,此舉確實收效,莊世瓊之生命徵象嗣後均回復穩定,故被告於莊世瓊發生休克徵兆時所為備血、輸血、輸液等搶救措施,應是正確做法,亦達維持莊世瓊生命之目標,被告針對莊世瓊發生休克時所為之處置尚無過失。
④而休克經治療於病情穩定後,被告應迅即找出造成休克之原
因,以針對原因加以治療防免病患再次發生休克而危及生命,本件病患莊世瓊最終仍因休克而發生死亡之結果,其原因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莊世瓊屍體後,所製作之鑑定書記載略謂:死者下腹部恥骨上有一水平剖腹生產醫療遺跡,顏面五官無外傷異常,兩眼瞳孔等徑放大,頭皮無皮下血腫,無頭骨骨折,頸部無異常,胸腹背部無異常,剖腹生產傷口縫合密實,無血液滲漏或紅腫發炎,四肢無外傷,兩下肢水腫,外陰可見少量惡露,依標準解剖術式自頦下切開至恥上,胸腔少量黃褐色清澈胸水,腹腔大量黃褐色腹水,子宮懷孕生理性肥大,剖腹產手術術後,子宮體產後收縮不良,肌層弛張鬆軟,外觀嚴重充血變黑,子宮體下段水平剖腹產傷口,傷口縫合正常,無縫線脫落出血,打開子宮腔,腔內充滿凝血塊,估計約800毫升,移除血塊檢查胎盤附著面,附著面完整,表面瀰漫性出血,未發現胎盤滯留,切面檢視子宮肌層未發現植入性胎盤,水囊性胎塊,或子宮破裂穿孔,子宮頸無異常,死者因產後宮縮不良,產後大出血發生出血性休克死亡等語,而該死亡原因經解剖之法醫師 陳明宏 嗣後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到庭證述並略有修正謂:(根據鑑定報告)腹腔內腹水可能跟妊娠高血壓有關係,跟子癇前症有關係,子癇前症到最後會有腎臟的問題,會有全身廣泛的水腫,腹水可能跟著全身性水腫一起出現,肝門脈區點狀壞死,可能是孕婦肝炎或懷孕肝炎引起,這不是致死病變,懷孕的肝炎跟子癇前症有關係,因在子癇前症發生時,會有血中肝臟酵素的上升,所以可以證明在子癇前症時,肝臟也會發生部分的損害;孕婦後來決定要開刀剖腹產,我想她的子癇前症應該是嚴重的子癇前症,以其產後持續心跳偏高、血壓下降的情形表示循環的容積不足,心臟利用增加心跳次數來補償容積的不足,等到即使如此還是沒有辦法代償時,血壓就開始下降,子癇前症的病理的機轉有一大部分是因為血管的內皮受到損害造成血管的通透性改變,很多東西沒有辦法留在血管裡面,比如蛋白質或是水份,這個會造成病人的血中蛋白下降,水份移到組織間,造成水腫,在這樣的機轉下,即使我們很積極的為病人輸血,也可能輸進去的血液沒有辦法如我們所願的都留在血管裡面,我們輸入的時候水份因為通透性的改變,水會滲到週邊組織,有一些會滲出來;(解剖時)打開前病人的腹部鼓脹的非常厲害,切開腹壁時就有大量的腹水溢出來,我沒有去抽吸量測確實的體積,以我的估計溢出的大約有1,000CC左右,除了溢出來以外,腹腔裡面可能還有殘留一些,都是水,沒有血液在裡面,是黃褐色的水,大量、突然增加的腹水當然會引起休克,大量的腹水可能因為循環中的液體大量轉移出來到腹腔內,使得循環血量下降,造成休克是有可能,腹水來源可以從內臟器官的表面、腹膜的表面或者從網膜的血管都可以,累積起來就變成腹腔裡面的積水,(解剖時)我看到大概就是子宮腔裡面的(血塊)800CC,其他位置沒有出血,剖腹產的病人子宮裡面看到出血,要懷疑幾個地方:一、剖腹產的傷口切開沒有縫合好;二、胎盤植入子宮肌肉層造成的出血;三、宮縮不良,造成這些蛻落膜血管沒有辦法受到良好的壓迫,產生的滲血;這個病人的話,我有特別注意檢查以上幾點,她的子宮切開傷口縫合很好很完整,沒有洩漏,子宮內膜面沒有胎盤植入或滯留的現象,如果胎盤植入的特別深,可能造成子宮收縮不良,但是這個病人沒有胎盤植入的異常,胎盤面附著是乾淨的,唯一可以發現的是整個子宮壁的張力不良,內膜面廣泛的滲血,她是瀰漫性的出血,代表子宮收縮很不好,蛻落膜上的血管都是呈現開放性的狀態,所以她的出血不是單一位置,是廣泛的胎盤剝離面出血,所以我認為她的出血的原因是子宮收縮不良所造成的,這個跟她的子癇前症是有絕對的關係,這個病人子宮腔裡面的血液確實凝固不是很完全,有點粘稠的感覺,不像正常的凝血塊呈現仙草固態的感覺;(解剖時)做病理切片,這個病患在顯微鏡下看腎臟血管確實有纖維素的堆積、內皮的病變,有腎臟血管的相關病變,她腎臟應該是有異常,當初鑑定報告製作的時候這部分應該有遺漏,子癇前症的機轉就是血管的變化,她診斷是子癇前症,應該不只我片子裡面切片有,應該是廣泛性的全身都有(血管內皮病變),她有散播性血管內凝血的傾向,她的剖腹傷口的兩側,及子宮切開、縫合位置,都一直有滲血的感覺,這個病人的止血的功能確實有出現有一部分的問題;病患產後大出血跟她的子宮收縮不良有關,也與凝血功能的障礙有關,(病患)800CC的出血,一般來說要造成休克沒有辦法挽回,以一般成年人來說是比較不會發生,病人是因為有腹水,腹水一來造成血管裡面循環液體容積下降,二來是因為腹部的壓力使得血液回流更不好,這些都會惡化出血所造成的影響,所以我認為沒有辦法把原因單一歸咎在出血或是腹水,他們兩者是一樣,(對休克)共同都有貢獻,失血是因為直接造成循環內的血液外漏,血量減少,腹水間接的造成循環內血液回流到心臟的量不足,所以他們都是作用在循環內血量,失血是直接漏到外面去,腹水是使得血液沒有辦法回到心臟裡面再打到血管裡面去,失血是直接的血管內血液漏失到外在環境,兩個都是循環,所以(鑑定結論死因)改成循環性的休克(死亡)等語,是依證人 陳宏明 之證述,其認定莊世瓊的死因,應是莊世瓊於懷孕時患有嚴重子癇前症,產生血管內皮病變,血管通透性增加,致其凝血功能不良,更因生產後子宮收縮不良,血管內之血液滲漏至子宮內,體液則滲漏至腹腔內形成腹水,造成其身體之循環血量不足,產生循環性休克而死亡。
⑤再參酌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之
鑑定意見㈡及㈧記載:「據死因鑑定報告及臨床症狀,病人在(94年)9月25日下午1時25分接受剖腹生產至(94年)
9月26日下午3時12分死亡這段期間,脈博心跳速率大於
100次/分,血壓又數次下降,併冒冷汗、呼吸急促,雖經輸血暫時穩定,但仍無有效改善,這顯示產婦生產時,出血量過多,或產後仍有繼續出血,子癇前症合併之無尿,可因血管內非出血性血量不足,急性腎臟衰竭,或出血導致之循環血量不足造成,本案產婦剖腹產後,持續無尿,且心跳速率持續偏高,顯示產婦血管循環血量不足」等語;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之鑑定意見㈠⑴及㈢記載:「一般產婦若持續有脈博、心跳速率偏高,甚至血壓下降、躁動不安及冒冷汗狀況,就表示體內循環血量不足,即應考慮有出血之可能,產婦產後持續心跳超過100次/分、躁動不安、四肢發冷、無尿及口渴等現象,均係體內循環血量不足,將發生休克之前兆表現」等語,亦認莊世瓊於被告診所生產後至轉送臺大雲林分院期間上開生理現象,均係因體內循環血量不足,而發生上開即將休克之徵兆;另證人 周明明 醫師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證稱:本件我有看過,兩個重點,一是出血,另外一個重點大家有點忽略掉,但也有提到,就是嚴重的妊娠毒血症(即子癇前症),嚴重的妊娠毒血症,會造成血管內皮細胞的缺損,滲水就比較容易發生,如果嚴重的妊娠毒血症我們開刀進去看都會發現有腹水的情況,但是這個CASE來講1,000CC以上的腹水量是相當大量的,妊娠毒血症就是血壓高、蛋白尿、水腫,這個病人有很明顯的水腫狀況,當水腫狀況發生時,循環血量、水份會往組織液跑,我們身體真正的循環血量就相對少了很多,一般我們講妊娠毒血症患者在血管裡面的循環血量是減少的,所以當1,000CC以上的腹水出現的話,這個病人會呈現一種低血量的狀況,(剖腹產時)失血量以被告的判斷是600、700CC,理論這個失血量是不多,是正常手術開刀的失血量,當然腹水看進去的時候只有300、400,但是在解剖的時候,雖然時間有落差但是時間也不是落差很大,通常妊娠毒血症內皮細胞受損,血管的通透性是會增加,事實上我們也知道這種病人除了腹水,也很容易造成肺積水,不過這個病人解剖肺積水的量不是很多,主要是呈現在腹水的狀況,妊娠毒血症的患者,她的有效循環血量事實上是減少的,所以開刀的失血量加上腹水量,跟一般正常的人來講她的耐受性就差了,因為正常的產婦,在懷孕的時候生理性的血量會增加,在第一胎來講增加1,000CC到1,250CC的血量,所以說一個產婦她的血色素是正常的,高血壓的問題,一個孕婦來講,失血1,000CC以內她是可以耐受的,雖然我們產後出血的定義是500CC,認為500CC在臨床上意義不大,因為一般如果產後出血超過1,000CC以上才會有臨床的意義,原因就是在這邊,我看這個病人的解剖法醫的報告,法醫有特別描述在肝臟,肝門地區有細胞壞死的現象,這個是典型的妊娠毒血症細胞病理變化的發現,這個病人我會比較認為是循環性低血量休克等語綦詳,故依上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結果及證人周明明醫師之證詞,亦認莊世瓊於死亡前,曾因循環血量不足而發生休克之情形,法醫陳明宏於本院修正其鑑定莊世瓊之死因為循環性休克死亡,應較其先前鑑定報告所為結論周延而可採。
⑥被告於莊世瓊剖腹生產後迄至轉至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前,依
護理記錄記載:94年9月25日下午4時許,證人鍾美惠檢查莊世瓊小便量少20CC,被告囑予以來適泄注射液(利尿劑)二分之一單位及南光5號注射液(抗感染)500CC藥物治療,及注意小便量,子宮收縮可,惡露量20CC,子宮底高度臍下一指,被告電話會診 許正忠 醫師,許醫師囑予來適泄注射液1單位,靜脈注射每小時60至80毫升續觀察;同日下午4時30分許,證人鍾美惠檢查莊世瓊之子宮收縮可;同日晚間
7時15分被告囑腹部超音波掃描無異常,給予聽診肺部擴張情形,情況無異常續觀察;同日晚間8時30分許,證人廖惠慈檢查莊世瓊尿量少呈深黃色,被告囑給予來適泄注射液1單位藥物使用,惡露量約40CC;同日晚間10時55分許,證人廖惠慈檢查發現莊世瓊惡露量約40CC,尿量仍少色深黃等情形及給予莊世瓊來適泄注射液、南光5號注射液、皮質類固醇激素、乳酸林格氏注射液等藥物等情,另依刑事卷附之乙○○婦產科診所診斷書開立記錄單記載,莊世瓊於94年9月26日凌晨2時50分因「無尿」及「血壓不穩定」轉院治療乙節,並參酌證人沈月英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述:目前在乙○○婦產科診所工作,在那邊做3年多,94年的時候有在乙○○婦產科診所,94年有發生一件孕婦莊世瓊死亡的事件,我(當時)是(負責)門診的部分,但是我一直都會去看她(指莊世瓊),醫生處理莊世瓊的過程,我都在場,莊世瓊不穩定的時候我們會檢查,看看陰道有無流血出來,廖醫師會檢查陰道有無流血,但是沒有,廖醫師檢查兩次,(陰道)正常沒有陰道出血,還有用超音波看她,醫生對於陰道有檢查沒有做其他動作,被告講說她的生命跡象不穩定,因為她小便沒有出來,血壓忽高忽低,懷疑她有腎臟問題,我們醫師會建議她轉院等語;證人鍾美惠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述:94年4月乙○○婦產科診所開幕之後就在那邊擔任護士,莊世瓊(94年)9月24日住院,我從(94年)9月25日凌晨0時到早上8點上班,開刀後一定會先檢查子宮收縮,之後我們隨時也都會檢查,不是開刀檢查一次,這些是隨時要檢查的東西,開完刀2點15分先檢查一次才綁束腹帶,4點還有檢查一次,並有紀錄,病患血壓突然下降、躁動不安、冒冷汗,這些狀況第一個看有無出血,第一時機還在找,而且檢查過後看她這樣,都還是要觀察,宮縮可是子宮硬硬的,表示子宮收縮好,她子宮底在肚臍下面一橫指,如果太高表示子宮收縮不好,子宮都是以肚臍為準,看是肚臍以上或是以下幾指來判斷她的宮縮,生產完,一定先摸,看她的子宮底在哪裡,如果一開始是與肚臍平的話,之後如果太高,可能有積血、出血那些,或者是按摩收縮不是那麼好,她一出來就是在子宮下面一指的話,看是愈來愈高或是愈來愈低,一般生產後幾天後子宮會下降,回復到像沒有懷孕這樣,會愈來愈摸不到,所以她一出來是一指,之後也是一指,表示都一樣,病患生命跡象不穩定我們有想是什麼原因會造成這樣,我們有檢查,如果沒有就是再觀察,到我交班之前還沒有辦法判斷她是什麼原因這樣,開刀之後到我交班這段時間被告都沒有給病患子宮收縮的藥劑,因為子宮收縮很好等語;證人廖惠慈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亦證稱:在被告那邊擔任護士3個月就離職了,94年9月間發生莊世瓊死亡有印象,有照顧到莊世瓊,照顧時間(94年9月25日)下午4點一直到晚上12點,(94年9月25日晚間)7點15分被告有對病患做腹部掃描,掃描孕婦的腹部還有子宮的位置,因為她惡露量,看的時候量沒有很多,覺得病患尿也沒有很多,擔心有產後大出血的情形,所以照超音波,看她子宮是否有出血,有無積血,才會做這個措施,(護理記錄寫超音波無異常)表示她子宮沒有出血,(94年9月)25日(下午)4點的時候,記錄宮縮可、惡露量、宮底位置這些與一般產婦生完小孩的情形是正常的,我接班前已經有對病患輸過血,接班後8點15分輸第二袋血,除了輸血外,一直觀察她的血壓狀況還有尿量,我當班的這段時間病患的血壓、心跳有不太穩定的情形等語,顯示被告以超音波掃描結果,或其僱用之護士於觀察莊世瓊之陰道出血量、子宮收縮情形及子宮底位置並紀錄供被告做為診察判斷之依據,經被告診治後認莊世瓊應是因腎臟無法排尿及血壓不穩定導致休克,並未發現莊世瓊有子宮不正常出血及腹部大量積水之情形,而未正確判斷莊世瓊因子癇前症致其血管內皮細胞病變,血管通透性增加,血液凝固功能不佳之症狀甚明。
⑦上開護理記錄雖記載莊世瓊陰道排出之惡露量僅有20、40、
40CC,子宮收縮情形可,子宮底高度在臍下一指,超音波掃描亦未發現異常;而上開惡露量係被告或證人等多次以手按壓莊世瓊子宮後,觀察排出量所為記載之事實,業據證人沈月英、鍾美惠、廖惠慈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述明確;另證人沈月英並證述:曾親眼見被告一手在外按壓莊世瓊子宮,一手伸入莊世瓊子宮內做內診,證人鍾美惠則證稱:曾聽證人廖惠慈轉述被告曾行內診,莊世瓊生前子宮收縮狀況良好云云,然護理紀錄上並未記載被告曾對莊世瓊為內診行為,又茍如證人沈月英、鍾美惠、廖惠慈所述,觀察惡露量前均先按壓莊世瓊子宮以排出血塊再行記錄為真,則以莊世瓊死亡後,子宮內尚有800CC凝血塊此一客觀事實,莊世瓊生前排出之惡露量應不致如此少量,內診亦不可能未發現莊世瓊子宮內有不正常出血之情形,可見護理記錄之惡露量應是觀察莊世瓊自體排出之出血量,並非被告或證人沈月英、鍾美惠、廖惠慈等人先行按壓後,觀察莊世瓊陰道排出血量之結果,被告亦未對於莊世瓊進行內診,以確定莊世瓊子宮內之出血量無誤。再者,莊世瓊死後解剖,發現子宮體產後收縮不良,肌層弛張鬆軟,顯見莊世瓊子宮收縮乏力。雖證人周明明醫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我們人血壓低的時候,循環血量不夠,器官的血流灌注不夠的時候,尤其是在急救的時候,循環血量不足的時候,子宮鬆軟是很正常的情形,我們開刀的時候就知道,剖腹產如果有產後大出血,突然要把子宮切除的話,只要把卵巢動脈一結紮以後,子宮沒有血流的話,沒有血流供應的話,這個子宮一定是會鬆軟的,應該不是呈現僵硬的狀態,這是我個人臨床手術的經驗,所以假設病人在CPR急救的時候,我認為它是會出現鬆軟的現象,因為大家都曉得,解剖急救的時候、人快要走的時候都會失禁,整個肌肉張力都會失禁,大小便會失禁,所以發現子宮變硬的道理應該是沒有,他解剖發現子宮鬆軟,因為她是懷孕剛開完刀,我們知道懷孕的子宮本來就比較軟,跟沒有懷孕的子宮是硬的,是完全不一樣,所以我認為他的解剖發現是很正常的,符合醫學上知識云云,似指莊世瓊子宮鬆軟出血之情形,係因莊世瓊離開被告診所至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實施急救措施所致,而非於產後即持續有該情形。然依法醫師陳明宏於本院證述:剛生產完的子宮,剛生產完的當時是鬆弛,很快就會收縮到原來生產前的大小,變得結實,沒有那麼鬆軟,子癇前症的病人,子宮的張力不全可能因為電解質、離子這些問題,子宮收縮沒有那麼有力氣,可能會有產後大出血,這是病人的狀況,鑑定結果的依據是臨床過程,一、她有子癇前症,子癇前症是產後大出血的併發症的前置原因;二、打開子宮腔裡面有血塊,雖然800CC不是很多,但是產婦1點多剖腹產到隔天死亡大約10多個小時,子宮腔裡面即使有血塊,子宮腔裡面的血塊應該很少很少才對,所以本案病人子宮腔裡面的血塊是不正常的血塊,不應該出現這樣子的量;三、她子宮的收縮確實是很不好,子宮肌肉壁的張力很差,這個是沒有辦法止血的一個原因;是依據以上這些條件才做這個產後大出血的判斷,(個案在接受CPR急救)這個時候器官的變化跟是否有CPR比較沒有關係,跟死亡過程快慢比較有關係,急死的狀況通常器官的張力會保持比較完全一點,如果是慢性疾病拖的時間很長的話,那器官可能會是鬆弛狀態,當然病人本身的病變原因也有影響,如果特別是指肛門括約肌或是尿道口的括約肌,有時候是會有鬆弛及脫糞,但是以內臟器官而言,如心臟,即使經過急救,如果是年輕人,仍然還是有相當的張力,如果慢性心衰竭,經過長期的病程拖延,就會出現心肌鬆弛、心室擴大的現象,就病人的心臟來看,她的心臟是在收縮的狀態,這個病人是屬於急死(急性死亡)的狀態,本來(子宮)已經收縮,因為經過急救過程變的鬆軟的機會應該不大,本來已經開始收縮,不至於因為急救過程變的鬆軟,子宮的鬆弛,是她子宮本身的病變,收縮不全造成的等語,衡以證人周明明醫師為婦產科醫師,而法醫師陳明宏則為病理科醫師,二者專長不同,對於屍體器官生前或死後狀態之判斷,應為法醫師陳明宏之專業,且其經手相驗屍體之經驗亦較證人周明明醫師為豐富,復查法醫師陳明宏已敘明莊世瓊其他內臟器官如心臟,在經過急救過程後,於解剖時仍處於收縮狀態,則亦屬內臟器官之子宮應無可能因急救過程而產生鬆弛之情況,故法醫師陳明宏此部分證詞較為可採。從而,莊世瓊子宮收縮乏力之情形,係其生前已經存在,子宮肌層鬆軟並非急救過程所引起,可以排除莊世瓊子宮內凝血塊係急救時子宮鬆軟導致出血,莊世瓊之子宮鬆軟產生不正常出血應是在產後即已持續存在。
⑧再者,一般判斷產婦產後子宮出血量之方法,依行政院醫事
審議委員會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意見㈠⑶所述,應以內診觀察陰道出血量並檢查子宮收縮狀況,或以手觸診產婦小腹檢查子宮底高度及子宮收縮狀況等語;另法醫師陳明宏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病人腹腔產生很多腹水腹部會鼓脹很厲害,有一些理學檢查可以偵測出來,超音波檢查也可以偵測出來等語,及證人周明明醫師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剖腹產產婦,產後檢查她的子宮收縮是否良好,要按摩子宮,看她子宮是否是硬的,另外看她子宮的高度,通常宮底高度,沒有長子宮肌瘤一般都是肚臍下方一指,每天會下降,收縮好子宮會變小,所以我只要一揉子宮就知道收縮好不好,如果子宮摸不到就一定是軟的,收縮就不好,如果子宮是硬的就知道收縮好,但子宮不是一直收縮,是間歇性的,所以我們會叫孕婦輕揉,但孕婦會怕痛,但是我們會稍微幫她按壓一下,如果臨床來看,她(指莊世瓊)出現的惡露不多,但是她臨床有出現脈搏快、不安躁動、蒼白、血量有點少,我們也會懷疑說惡露沒有出來,我們也會擔心是不是內出血,內出血是否因為我縫合的時候血管沒有結紮住,但是我會馬上會做超音波,檢查子宮裡面有無血腫塊,做超音波馬上可以知道肚子裡面流血或是有水,因為血跟水超音波是可以看得出來,因為如果裡面流血很多是會有結塊的,如果超音波沒有發現這種情形,是純粹很清澈的液體的話,那就不是出血性,有經驗的人用超音波一看就知道有沒有內出血等語,均指出檢查產婦產後子宮收縮狀況是否良好之方法,有內診、觸診產婦子宮收縮狀況及子宮高度,超音波則可觀察產婦腹部或子宮是否有出血及積水之情形,是被告果如護理記錄或證人沈月英、鍾美惠、廖惠慈所述確實以內診、觸診、超音波檢查莊世瓊子宮或腹部情形,應不可能對於莊世瓊子宮出血及腹部積水情形毫無所悉,被告倘非檢查不確實,即係如證人沈月英所述,被告或護士於檢查時,並未將束腹帶及治療巾打開,極有可能發生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意見㈠⑶所述,因施予產婦束腹帶及腹部治療巾,無法隨時準確判斷病人子宮底高度及子宮收縮狀況,致檢查結果產生錯誤,被告未能找出莊世瓊發生體內循環血量不足之原因應有疏失。被告抗辯稱莊世瓊係因罹患子癇前症對於身體器官破壞嚴重,產生自主神經失調,造成生理功能調節失常,因神經性休克而死亡,莊世瓊子宮內有凝血塊800CC,亦屬產後正常出血量云云,非但與護理記錄所記載莊世瓊於產後血壓、心跳、脈博變化及有躁動不安、冒冷汗、尿量甚少、抱怨口渴、嘔吐、心等循環血量不足之客觀情形不符,亦與莊世瓊死亡後,解剖結果發現莊世瓊除肝臟部分因子癇前症造成懷孕肝炎而有部分肝門脈區點狀壞死但非致死病變、血管內皮病變及腹腔因血管通透性增加滲漏體液產生大量腹水、子宮內因子宮收縮不良而出血留有800CC凝血塊,但其餘臟器並未有壞死狀況等事實不合,更何況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0000000號鑑定書之鑑定意見㈢亦認:「產婦產後持續心跳超過100次/分、躁動不安、四肢發冷、無尿及口渴等現象,均係體內循環血量不足,將發生休克之前兆表現。子癇前症發生神經失調,造成神經性休克之機率極低。」等語,被告上述抗辯,尚非可採。
⑨病患莊世瓊因罹患嚴重子癇前症,致其內皮細胞病變,血管
通透性增加,凝血功能發生障礙於醫療上應如何處置乙節,證人周明明醫師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子癇前症一般來講程度有輕微、中度、嚴重,有些進展是緩慢的、隱伏的,所以有時候我們講妊娠毒血症像假面人一樣,戴著化妝面具,是孕婦的無形殺手,我們瞭解從醫療不發達時代,到醫療現在很發達的時代,妊娠毒血症引起母親死亡永遠是三大原因之一,沒有改變,(子癇前症)有的產後一段時間血壓不會很快降回正常,尤其是嚴重的,可能要一段時間血壓才會降回來,另外要注意她的肝功能、血小板、溶血指數一些實驗室數據的變化,我剛剛講過的溶血就是血小板少、肝功能異常,有些是產前發生的(百分之70),但是也有人產前是正常的,把她當成正常的,結果在生產之後沒有多久就突發性的發生,(除此之外)看病患本身意識是否清楚,看她呼吸是否急促、困難,如果呼吸很急促、困難,有可能她有肺部積水,因為肺部積水在妊娠毒血症也是容易發生的,看看她子宮收縮狀況、陰道出血的量,小便量是否正常,這些都是我們要注意的,另外就是產後出血,甚至有些案例它的進展是慢慢進行的,但是也有一些是很快進展的,甚至有一些案例是生完產以後,產後猛暴型發作,突然造成孕婦死亡,(子癇前症在產後一般比較嚴重的話,呈現出來的徵兆是)突然意識不清楚,或是她講頭痛,因為當意識不清楚、頭痛,有的會視力模糊,甚至有的有失明,我們有碰過暫時性失明的,因為這都是水腫、出血的關係,所以她的臨床症狀,我會講注意她的意識是否清楚,有沒有很嚴重的頭痛,眼睛看東西清楚不清楚,視力是否會很模糊,視力模糊也是一個不好的徵兆,另外她上腹部靠近胃的地方疼痛,如果在上腹部疼痛,還有厲害的嘔心、嘔吐,這可能是一個很嚴重猛暴性的妊娠毒血症進展的狀況,這個病人(指莊世瓊)解剖進去,腹腔內沒有大量出血的樣子,只是腹水有滲出,子宮傷口的縫線也沒有脫落,傷口也沒有出血,子宮動脈也沒有斷裂,所以她這個出血我認為是妊娠毒血症,妊娠毒血症有一種很嚴重的併發症DIC(瀰漫性凝固凝血病變),就是會消耗我們血液中的凝血因子,所以她的血小板開刀前是正常的,我印象中開刀後掉到50,000到60,000之間,所以當血小板少的話,手術後的出血,我們止血是靠兩個,一個是靠子宮收縮要好,因為子宮收縮好的話,會把血管封閉起來,另外一個要靠自身凝血機轉,血小板是扮演凝血的一個機轉,一般血小板少的話比較會滲血,我認為她是胎盤剝離以後,剝離面是一個粗糙面慢慢滲血,如果假設我們的凝血功能很好的話,大概出血量不會太多,是慢慢滲血然後凝固起來,血塊可以凝固起來的話表示出血量不是快速,也不會是非常大量,如果產後是大量出血的話,那個應該講血崩,就是看到新鮮幾百CC的血流出來,如果是看到有血塊的話,表示血從胎盤剝離面慢慢滲血,滲血凝固以後這種情形,不能講是主動大量的出血現象,她的出血速度、時間跟量來講,應該不是很大量,當然開刀的時候,我們都會定時紀錄從陰道流出來的量,這些護理記錄都會定時紀錄,(子癇前症患者產後小便多或少)看嚴重的程度,看血量變化,因為妊娠毒血症一般來講尿比較少,因為水份跑到組織液裡面去,所以當這些液體經過腎臟過濾就會少,所以這種病人的小便量通常比較少,而且顏色都很深,不像一般的小便是淡黃色,她的小便會是茶褐色,因為她小便量很少,所以顏色會很深,有一種會併發急性腎衰竭,突然小便就出不來,這時我們可以打500或1,000CC利尿劑去測試她,看她小便是否可以出來,如果她本來血量比較少,你突然快速灌注500或1,000CC的話,之後再打利尿劑,看她是否可以出來,正常有很多妊娠毒血症開完刀以後,有一個利尿期,正常的人來講,是往好的方面走的話,小便量會出來很多,因為她呈現脫水的現象,把身體的組織液都脫出來,如果她小便量不多,我們通常也會打一些利尿劑,利尿劑一方面是脫水,一方面是怕水腫、肺積水,利尿劑在降血壓的話也是一個輔助的療法,(子癇前症的剖腹產產婦)如果沒有合併凝血功能不良的話,她的血小板如果在150,000以上,凝血功能是正常的話,理論上來講,她的惡露量與一般正常產婦開刀的惡露量不會差別太大,(如果凝血功能不好的話)就會大量出血,(這個孕婦)好像開刀前的血小板是132,000左右,(94年)9月25日(下午)3點多檢驗出的結果,數值是51K/UL,應該就是51,000,從這裡看出她的血小板功能不正常,(在這種情形,臨床上會)輸血,有人輸全血,越新鮮越好,也有考慮成份輸血,比如紅血球少輸紅血球,血小板少輸血小板,另外我們會輸新鮮血漿,新鮮血漿含有我們人體裡面很多凝血因子,但血小板越新鮮越好,因為凝血功效越好,子癇前症有可能會造成血管通透性缺損,血管內皮細胞沒有那麼密合,通透性容易滲出去,(病患)血壓低、脈搏快、小便量少,表示循環血量不夠,循環血不夠會導致人的衰竭,所以一定要輸血,甚至這些效果都不好的話,我們會考慮另一種方式就是做血漿透析,血漿透析就是把它裡面有一些有害物質(發炎因
子、發炎激素)把它洗掉,不要讓它繼續產生破壞,也曾經有人這樣做過,那是最後不得已的時候,不過那種作法併發症也是比較大,像小便不出來、腎臟衰竭;(一般)懷孕的孕婦心跳會比沒有懷孕的快,如果沒有懷孕標準就是72下,如果懷孕100以下都可以,通常都會90以上,這是正常的,可是如果病人心跳在120以上就要注意,她的血量可能不太夠,因為心跳會比血壓先出現,當我們判斷一個人血量夠不夠,比較快的我們是會注意她的心跳、脈搏,血壓下降是比較慢出現,我們醫療有一個原則,如果脈搏在130、140確定是一個循環血量,如果我們血壓都希望維持在90,人的血壓(收縮壓)維持在90左右,我們人體的主要器官血流灌注、血液循環才可以,才不會造成缺血性的器官壞死,所以基本上如果血壓太低,在70、80的話,我們會打升壓劑,讓血壓慢慢升上來,希望收縮壓維持90以上,這是我們急救的一個要件,她(指莊世瓊)的血量、液體量明顯是不足的狀況,因為這種病人的水份都是往外面跑,跑到身體組織,所以眼睛很腫、腿很腫,沒有在身體裡面流竄灌注身體重要器官,所以她出現蒼白、躁動不安、脈搏快,表示血量不夠,我除了會輸血之外也會輸液(葡萄糖、生理食鹽水),希望血壓控制在合理範圍,不希望她的收縮壓在70、80,希望維持在90,她的脈搏希望在120以下,100-120之間更好,小便能夠出來,這個個案如果當初有用子宮收縮劑,她的子宮還是有可能會有這麼多凝血,因為子宮收縮不好,不一定子宮收縮劑就可以解決,尤其這個案件,妊娠毒血症產後出血的原因跟凝血有關係,我比較不會認為她是原發性子宮收縮不好出血死亡,她比較複雜,她是嚴重的妊娠毒血症,她跟一般產後子宮收縮不好大出血死亡是有點不一樣,(處置上用)藥物血壓的控制,要維持在適當的範圍內,我認為輸血、輸液是有需要的,(輸血及輸液的量)通常是3:1,比如輸液體1,500就輸血500,這是通常的法則,我們要判斷她失血的量是多少,但是我要強調我們臨床的估計輸血量不是那麼準確,(這個個案有輸血,但又有血管性通透性缺損的情形,輸血之後水份又跑掉)再灌,但也不能一直灌,灌過頭會胸腔積水,我們臨床上很容易發現有胸腔積水,如果發現胸腔積水的話,我們趕快打一點利尿劑脫水就可以了,液體、血進出、失血的量、小便的量我們都會詳細記錄,要求在平衡狀況,不要過頭與不足,子癇前症血管壁通透性缺損沒有藥物可以治療,妊娠毒血症唯一的治療就是終止懷孕,其他的治療方式都是輔助,不是根本的治療方式等語,可知本件病患莊世瓊子宮不正常出血及腹腔積水均係因其凝血功能障礙所引起,並非單純子宮收縮不良,縱使給予子宮收縮劑,子宮仍有可能會出血,給予子宮收縮劑無法有效止血,唯一方式只能給予輸血及輸液,補充病患之血小板增加其凝血功能,及維持其循環血量。
⑩如上所述,被告雖未診斷出莊世瓊發生上開休克徵兆,導因
於其血管內皮病變,凝血功能不佳,血液外漏至子宮內,體液則滲漏蓄積在腹腔內,因而造成循環血量不足,然被告於莊世瓊產後發生休克徵兆時,已數度給予輸血並投以來適泄注射液、生理食鹽水、乳酸林格氏注射液等藥物注射給予輸液,而此亦為子癇前症病患於產後發生凝血功能障礙時之處置,故被告縱未找出莊世瓊發生循環血量不足之原因,但其所為處置,正符合治療該原因之醫療行為。而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意見㈧曾敘及,本案產婦輸血之量似乎不足云云,但並未說明詳細之立論依據及計算基礎,而依證人周明明醫師證述:被告說開刀失血(腹水、羊水)約700CC,但是裡面腹水很多,腹水是液體,溢出來有1,000CC,這樣加起來總共1,700CC的話,輸血1,250CC,還有一些沒有算到的,事實上應該要再加一點,應該會加到2,000多,血液(血、液體)應該會在2,000多一點,被告輸了1,250CC的血,另外還有輸葡萄糖、生理食鹽水這些,這樣還算可以,出入沒有太大,我覺得妊娠毒血症,有一些會突然再變化,我只能從她的記錄上,實際上的估量沒有辦法那麼精準,被告說失血700CC,法醫說開進去腹水1,000C
C多溢出來,但這些在教科書會告訴我們,我們通常會低估,我看她的血壓,一般血壓如果在70、80左右,脈搏在120左右,通常估計的血液失血量會在2,000到2,500之間,如果失血量超過3,500CC以上的話會有致命的危機,容易馬上休克死亡,我根據現有的紀錄推估,因為腹水溢出來的部分會滲、會流,也會濕在布單上面,這些我們都沒有去量,所以我推估會在2,000-2,500左右,如果是在2,000-2,500左右,是符合她血壓70、80,人比較蒼白,會有一點煩躁不安,脈搏120次,這樣是符合失血量,我們臨床上大概這樣,被告輸入了1,250CC的血液,還有輸其他一些液體,我認為不會差那麼大,我發現病歷沒有記載短時間大量失血,補不及而造成病人休克,解剖的證據也沒有看到腹內出血,護理記錄上面也沒有顯明病患曾經有大量的陰道出血,因為小便少可能是循環血量不夠,也有可能妊娠毒血症併發急性腎臟衰竭,腎臟血管也會痙攣收縮,我們常見會發現幾種狀況造成母親死亡,第一就是腦部出血,因為血壓高中風,出血性中風,但是解剖已經證實沒有出血性中風;第二急性呼吸衰竭,她肺臟的積水有一點,但是不是很多,所以解剖的發現有三個,一是肝細胞有壞死,二是腹水溢出1,000多CC,三是子宮內血塊800CC,這樣看起來量不是很多,也不是在短時間內大量出血補不及,病患死亡的原因妊娠毒血症我還是擺在第一位,本案我還是認為是循環休克,那血量、液體不足我認為是有因素,但是是否是決定性因素,我認為不至於,因為沒差那麼大,既然沒有差很大,為何突然死掉,我只能以進跟出來估算有沒有平衡,我覺得不是差的很多,照理說不會短時間死亡,所以我認為妊娠毒血症還是關鍵,這種病人一看就知道是蠻危險的等語明確,則詳細說明判斷被告輸血、輸液,與莊世瓊產後流失血液數量是否均衡之依據,證人周明明醫師上開證述較為可採。依證人周明明醫師證述,可知被告雖於臨床診斷時,誤判莊世瓊休克之原因,然被告於察覺莊世瓊發生休克徵兆後,即時對莊世瓊輸注血液,所輸之血液與莊世瓊丟失之血液數量相當,莊世瓊於輸注血液後,生命跡象大多能趨於穩定,已如前述,證人周明明醫師亦認被告所補充之血液與莊世瓊流失血液數量大致相當,依解剖結果顯示並非因大量出血補充不及而死亡,莊世瓊之死亡應與其罹患子癇前症有關,從而,被告誤判莊世瓊休克之原因,與莊世瓊之死亡結果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而被告所為處置既符合治療該休克原因所為之正確醫療行為,且莊世瓊仍因其罹患之重度子癇前症而死亡,被告之行為與莊世瓊死亡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甚明。
⑪原告雖另主張被告未即時建議轉診至鄰近醫院,致延誤治療
時機,亦有過失云云。惟查,證人周明明醫師於本院審理時,就此點證稱:轉到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的時候,那時狀況確實很不好,如果問我在手術後馬上轉院情形如何,我就沒有辦法回答,我不知道,很難回答,我一直覺得這個CASE很棘手,我任教於中山醫學大學教的就是妊娠毒血症,我是中山醫學大學的副教授,每年跟學生講的就是妊娠毒血症,我手頭上妊娠毒血症死亡的案例也很多,我都會把例子當成教案,提醒大家對妊娠毒血症的重視,它是孕婦的無形殺手等語,可知對於子癇前症有相當研究的醫師,亦無法斷定莊世瓊如推前轉診時間,是否能因此避免死亡,尚難遽此即認被告延遲建議轉診之時機而有過失,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實無足取。參以被告另案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61號判決被告無罪,此有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資佐證,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就莊世瓊之死亡負損害賠償責任,顯無理由。
㈢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基上所述,莊世瓊於94年9月25日在被告診所生產後,既係因子癇前症發生血管內皮缺損,血管通透性增加,致循環血量不足,發生休克而死亡,則被告縱有誤判莊世瓊發生休克之原因,然其所為急救措施正確而適當,是其誤判休克原因,與莊世瓊之死亡結果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準此,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吳錦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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