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3號聲請人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丙○○
弄3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①丁○○、丙○○②丙○○於民國(下同)①80年11月1日、②80年9月27日以①附表編號
1、2②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土地,為①丁○○、 張丹 ②丁○○、張丹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①8,400,000元、②5,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80年10月29日、②80年9月25日起至①110年10月29日、②110年9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即債務人張丹邀同丁○○為連帶保證人於(a)93年4月29日、(b)93年6月21日、
(c)93年6月21日、邀同丁○○及 張忠勝 為連帶保證人於(d)95年1月17日、丁○○邀同張丹為連帶保證人於(e)95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a)900,000元、(b)4,000,000元、(c)7,000,000元、(d)3,000,000元、(e)2,500,000元,詎相對人自(a)97年9月29日、(b)97年5月21日、(c)97年9月21日、(d)97年4月17日、(e)97年9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3,590,50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統一農貸放款帳卡、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736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8年1月21日雲院明非信決98年度司拍字第23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分別於98年2月3日、98年2月19日、98年3月16日分別送達相對人丙○○、丁○○及債務人張丹,惟其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附表編號1、3至5所示土地於97年10月21日、97年8月20日以判決移轉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丙○○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吳佳育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2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雲林縣│莿桐鄉│新庄子││2066│田│3093│全部│丙○○│├─┼───┼────┼───┼───┼────────┼─┼──────┼───────┼───────────────┤│2│雲林縣│莿桐鄉│新庄子││2067│田│2260│全部│丁○○│├─┼───┼────┼───┼───┼────────┼─┼──────┼───────┼───────────────┤│3│雲林縣│莿桐鄉│新庄子││2068│田│1668│全部│丙○○│├─┼───┼────┼───┼───┼────────┼─┼──────┼───────┼───────────────┤│4│雲林縣│莿桐鄉│新庄子││2071│田│1647│全部│丙○○│├─┼───┼────┼───┼───┼────────┼─┼──────┼───────┼───────────────┤│5│雲林縣│莿桐鄉│新庄子││2072│田│1060│全部│丙○○│└─┴───┴────┴───┴───┴────────┴─┴──────┴───────┴───────────────┘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