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九六號),經本院羅東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 李玉蕙 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名,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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