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秋銘
黃金亮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