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30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陸仟 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暨自同上日期起三個月內,按月給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債務查詢表、繳款金額查詢表、約定
條款、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僅具狀聲明債務尚有需釐清之部
分等語,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為可採,故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簽訂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