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19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簡素梅
乙○○
張秋慧
甲○○
侯亮宇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燕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燦星旅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
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2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