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81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被告所犯本件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減刑規定
,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其刑期
2分之1,並同時諭知其減得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09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附錄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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