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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