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世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世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世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㈠本院100年度簡字第531號、㈡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573號、㈢本院
100年度簡字第2826號、㈣本院100年度簡字第4066號、㈤本院100年易字第1557號、㈥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571號、㈦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708號、㈧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514號、㈨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002號分別判決確定,嗣上開案件罪刑,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2號裁定前述㈠至㈤所示案件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以101年度聲字第2715號裁定前述㈥至㈨所示案件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7月確定後,移送合併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3年10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9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江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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