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宙股)准對失蹤人陳同達(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地: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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