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原告鄧和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茜娜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肆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家事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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