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18號上訴人 魏清全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章麗曼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黃耀光複代理人 王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李育信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