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世貿名人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玲玲 訴訟代理人 湯應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中第間 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約三十三點○五七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叁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萬伍仟伍佰叁拾叁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零肆萬壹仟叁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詹淳涵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下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一、請求拆除地上物並騰空返還系爭土地部分:55,536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1年1月公告現值)×33.057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1,835,854元。
二、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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