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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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02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方春治
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邱正隆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11
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8月10日宣判,茲因原告及反訴原告,於宣判前之同年8月3日及4日(本院收文日期)分別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程序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