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02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方春治

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邱正隆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11

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8月10日宣判,茲因原告及反訴原告,於宣判前之同年8月3日及4日(本院收文日期)分別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程序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陳麗如

歷審裁判

  • 橋頭簡易庭 110 年度 橋簡 字第 1024 號裁定(111.08.05)[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