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38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宗英倫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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