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冠伶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
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