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188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宥 中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冠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