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27號
原告 王雅蓁
被告 林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過調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紫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27號
原告 王雅蓁
被告 林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過調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