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聲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87號至第194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審聲請人對本院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核其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僅泛言其請求給予精神補償費新臺幣1,000萬元,再審相對人並未有異議,難謂無勝訴之望,並未針對原確定裁定表明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則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自非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宣惟附表:
編號案號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1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87號111年6月29日111年度勞聲再字第97號2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88號111年6月29日111年度勞聲再字第98號3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89號111年6月29日111年度勞聲再字第99號4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90號111年6月29日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00號5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91號111年6月29日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01號6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92號111年6月29日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02號7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93號111年6月29日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03號8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94號111年6月29日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