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674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家椽涉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17日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7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徵上開物品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偵查中之111年1月17日死亡,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7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上情洵可認定。而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等件在卷可考(見偵卷第33至37頁、第41、43頁、第45頁),足認前開物品分別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育燕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品名與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米色結塊粉末1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前含袋毛重0.50公克,驗前淨重0.172公克,鑑驗取用0.002公克。2白色透明結晶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含袋毛重0.53公克,驗前淨重0.138公克,鑑驗取用0.00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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