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99號原告瑞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瑞 訴訟代理人 潘延欽 被告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銀湖 訴訟代理人 林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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