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判決101年度基簡字第71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基隆 複代理人 何佳蓁 被告 王志弘 被告 王耀隆王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志弘前就讀私立中華商業海商職業學校時,邀同被告王耀隆(即王福來)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15萬9,143元,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29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案之還款基準日為民國99年7月1日,應還款日為100年8月1日。利息依借據約定按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1.83%計算,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1.83%加1%計算,如不依期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依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而被告王志弘於101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15萬5,5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為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等影本各1件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之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五、本件訴訟裁判費1,66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共計訴訟費用1,8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1年度基簡字第718號)│├──┬─────┬───────────┬──────────┤│││應收利息│違約金││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起迄日│利息│計算期間與利率│├──┼─────┼───────┼───┼──────────┤│││自101年12月1日│1.83%│自101年1月2日起至││││至101年5月6日││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一│25,767元├───────┼───┤以內,按左列利率10%││││自101年5月7日│2.83%│;逾期六個月以上,按││││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20%計算│├──┼─────┼───────┴───┼──────────┤│二│28,420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同上││││日及利率││├──┼─────┼───────────┼──────────┤│三│29,344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同上││││日及利率││├──┼─────┼───────────┼──────────┤│四│22,087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同上││││日及利率││├──┼─────┼───────────┼──────────┤│五│24,949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同上││││日及利率││├──┼─────┼───────────┼──────────┤│六│24,999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同上││││日及利率││├──┴─────┴───────────┴──────────┤│六筆合計15,566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