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附民原告 郭國樑 附民被告 許隆旭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簡字第22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許育菱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