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上訴人 李靜宜 訴訟代理人 李重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王琁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獻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上訴人 李靜宜 訴訟代理人 李重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王琁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獻立